西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西安娱乐场所关闭)

西安夜店 07-01 阅读:17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经营,安全文明;
  2.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4.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许可和经营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
  2.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员;
  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
  4. 有必要的文化设施和活动内容。

第六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指定地点和规定的经营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2. 组织、参与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3. 销售、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有毒有害食品;
  4.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5.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条 市公安机关可以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实施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1. 检查娱乐场所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2. 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设施和人员;
  3. 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秩序;
  4. 调取娱乐场所的监控录像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1. 警告;
  2. 罚款;
  3. 责令停业整顿;
  4.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5. 没收非法所得;
  6. 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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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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