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西安洗浴 04-29 阅读:44 评论:0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保障乘客安全、便利、合法权益,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主体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三条 管理部门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章 经营资格

第四条 经营资格条件

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 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保障措施
  4. 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服务网点
  5. 具有满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需求的注册资金
  6. 具有获得法律咨询服务资格的法律顾问
  7. 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8. 遵守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记录

第五条 审批程序

设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
  2. 法人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主体提交)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 公司章程
  5. 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保障措施说明
  6. 营业场所证明
  7. 注册资金证明
  8. 法律顾问协议副本
  9. 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10.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经营许可证

市交通运输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七条 车辆要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为7座及以下小型微型客车
  2. 使用寿命不超过8年
  3. 经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4. 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计价器
  5. 按照规定安装统一标识

第八条 车辆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车辆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负责车辆的維修保养、安全监督、保险投保等工作。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九条 驾驶员资格条件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2. 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 无交通肇事不满一年记录
  4. 无吸毒、酗酒或精神病等疾病记录
  5. 通过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驾驶员证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由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驾驶员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制度,负责驾驶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安全 supervision和服务质量监管等工作。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内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包括:
  1. 提供预约服务
  2. 提供在线支付功能
  3. 提供投诉处理机制
  4. 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5. 提供其他附加服务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并保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订单、车辆运行、驾驶员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服务质量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包括:
  1. 对经营企业和驾驶员进行日常检查
  2. 受理乘客投诉,并及时处理
  3. 定期发布服务质量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2. 对未取得驾驶员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4.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违反信息管理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5. 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施细则

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西安桑拿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