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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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保障公众交通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三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形式,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 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具有健全的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和培训;
- 具有与所在地消防部门相适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 具有从事客运服务所需的车辆,并与车辆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
- 具有与网约车服务相适应的网络服务平台和订单管理系统;
- 具有为用户提供便捷、安全的出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营业执照(副本)或合伙协议书(副本);
-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住所证明;
- 财务信用证明;
- 车辆租赁协议;
- 网络服务平台和订单管理系统说明材料;
- 驾驶员管理制度;
- 防火安全措施说明材料;
- 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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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发放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 审核发放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 监督检查网约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指导、监督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和订单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行;
- 建立并完善网约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 建立健全网约车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
- 组织开展网约车运营监测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行业问题;
- 其他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配合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约车服务管理体系,确保网约车服务安全、有序、便捷。
第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网约车经营者的管理制度,确保驾驶行为安全、规范,为乘客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可对网约车驾驶员采取约谈、警告、停运等措施:
- 未经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 不符合许可条件,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
- 未按照网约车经营者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
- 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提供服务的;
- 未对驾驶员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和培训的;
- 未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措施的;
- 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的;
-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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