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怎么办理)

西安洗浴 05-06 阅读:71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合法权益,促进网络预约出租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取得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活动。

第四条 申请运输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3. 具有开展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所需的网络平台、车辆和驾驶员;
  4.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
  5.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申请运输证,应当向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下列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
  2.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怎么办理)
  4. 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5. 网络平台管理制度及认证材料;
  6. 车辆信息及驾驶员信息;
  7. 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说明材料;
  8.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运输证有效期为5年。运输证到期应当换证。

第八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吊销其运输证:

  1. 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运输证的;
  2.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3.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章 网络平台管理

第九条 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管理制度,保障乘客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条 网络平台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1. 乘客注册和身份认证功能;
  2. 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管理功能;
  3. 订单管理功能;
  4. 计费和支付功能;
  5. 行程轨迹记录功能;
  6. 投诉和申诉受理功能;
  7. 安全保障功能。

第十一条 网络平台应当对接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及时报送乘客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订单信息和行程轨迹等数据。

第十二条 网络平台应当对驾驶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驾驶员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居住证;
  2. 具有3年以上机动车驾驶经验;
  3. 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4.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网络预约出租车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驾驶员安全培训、车辆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乘客安全。驾驶员应当在驾驶过程中保持清醒,不得饮酒、吸毒或服用精神药物。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乘客安全,并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1. 检查经营者的运输证、车辆证件、驾驶员证件等材料;
    2. 对经营者的网络平台、车辆、驾驶员进行核查;
    3. 约谈经营者,了解经营情况,听取意见;
    4. 处理投诉和举报;
    5. 其他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查处网络预约出租车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违反价格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交通运输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网络平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交通运输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交通运输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第三十四条乘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交通运输局可以处以警告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西安桑拿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