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耍耍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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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平台,由乘客通过移动智能终端等方式预约,由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汽车租赁企业提供服务的出租汽车。
第二章 许可和管理
-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取得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 拥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信息技术平台;
- 具有完善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3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备 24 小时客服热线,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和突发事件。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对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情况作出妥善处理,保障乘客安全。
第五章 价格管理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运营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价格标准,报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将价格标准公示在车辆显著位置和信息技术平台上,不得违反备案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价格的监督管理,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协助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合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 发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办法由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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