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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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保障乘客出行安全,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通过使用信息化技术平台接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按照乘客要求提供预约出行服务的载客汽车。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章 经营资格与服务标准

第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三)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六)依法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具有良好的驾驶记录,无重大交通违法行为;(三)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培训;(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五)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吸毒史、精神病史。第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向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并遵守下列服务标准:(一)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外观清洁,内部整洁、无异味;(二)驾驶员仪表整齐、态度文明、服务热情;(三)提供乘客行程信息查询、投诉举报、事故处理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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