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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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网约车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预约、调度、提供有偿载客服务的汽车。
第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线上约车服务,并对约车服务提供调度管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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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是指经平台审核通过,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资格,使用平台约车软件从事网约车载客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 网约车乘客是指通过平台约车,乘坐网约车服务的自然人。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六条 平台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平台应当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所必需的技术、资质、管理能力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 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准入、车辆管理、订单管理、投诉处理、安全保障等制度。
第九条 平台应当对驾驶员和车辆的资质、安全状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建立驾驶员和车辆档案。
第十条 平台应当对网约车订单进行实时监控,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平台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 具有西安市户籍或者持有西安市居住证;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无犯罪记录,无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 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五年以上,具有C2及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 身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标准;
- 经平台审核通过,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资格。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当在平台约车软件上注册,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平台的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
- 使用未经平台审核通过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 未经平台调度,私自揽客;
- 拒载、拼客、议价、索要小费等;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平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符合国家机动车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 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
按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平台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乘客和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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